1、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管理体系。
2、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变更设计文件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3、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等应在施工前进行进场验收,其规格尺寸、材质和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或相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并应有质量证明文件。
4、当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经技术论证和试用合格后,方可应用,且不得影响施工安全和质量
5、工程测量、施工、检验及验收过程应保存完整有效的记录。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填写。
6、工程施工应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正常后,燃气设施方可使用。
7、建筑、消防、电气、仪表、自控、防雷、防静电、采暖通风、报警及安防等配套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规定
1、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规定
2、当在道路上施工时,应采用封闭式施工方法。在施工沿线应设置警示标志、照明和警示灯。
3、在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时,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和负责现场安全的人员。
4、在有限空间内施工时,应采取保证施工人员安全和健康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含氧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2)焊接等施工影响空气质量时,应进行机械通风;
(3)临时照明电源的电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4)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监护人员。
5、在深度大于1m的沟槽或基坑施工时,应设置人员上下通道。通道的形式、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千质、沟槽或基坑的长度或大小、施工人员数量等确定,且不宜少于2处。